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2號聲 請 人 邱鴻森相 對 人 鄧柚妹上列聲請人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關係人邱璧玲應陳報是否已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邱璧梅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鄧柚妹之財產清冊,如尚未陳報,應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黃敏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