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黃秀五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律師被 上訴 人 廖學勇
廖寶純呂羣芳呂瑞花劉呂瑞蘭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賢金被 上訴 人 廖寶珍
廖學瑞呂春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複 代理 人 許嚴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放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05年4月1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行政訴訟庭104年度簡字第3號撤銷放領事件之裁判,為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廖學瑞等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為放領)並回復原狀,及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間租賃關係存在等請求,有無理由之前提事實。亦即本件須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行政訴訟庭104年度簡字第3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11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法 官 曹庭毓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