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被 上訴 人 葉春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