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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司簡調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251號聲 請 人 林佳欣法定代理人 林翠蘭代 理 人 張玉鳳代 理 人 劉石土相 對 人 劉石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付租賃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交付租賃物等語,惟相對人具狀表示本件無調解必要,亦無調解成立之望,請求駁回調解程序等語,有相對人民國103年12月8日民事答辯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案由:交付租賃物
裁判日期: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