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德讚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張德讚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