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司調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蔡亞翰聲 請 人 楊美容聲 請 人 劉燕雪聲 請 人 蔡亞薇前列四人之共同代理人 李佩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確認界址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界址等語,惟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相對人經通知未到庭,且對於本件之請求均無答覆,本件無調解之可能性,亦無調解之必要,請求終止調解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3年12月24日調解程序筆錄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