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27號聲 請 人 鍾承佑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代 理 人 曾豐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誌明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花蓮縣○○鄉○○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巷○○號)之普通抵押權及抵押債權均不存在,並應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惟聲請人具狀表示請求本案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3年3月7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