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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司調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20號聲 請 人 黎光耀代 理 人 曾泰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仁德間請求防止妨害土地所有權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不得進入聲請人之花蓮縣○○鄉○○段○○○號土地採收種植於該土地上之檳榔等語,惟聲請人具狀表示本件顯無調解之希望,聲請准予進入訴訟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3年2月26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日期: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