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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司調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6號聲 請 人 吳昭南代 理 人 顧維政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枝成返還票據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與相對人黃枝成間返還票據等事件聲請調解暨起訴。而後聲請人已具狀表示相對人之要求顯無理由,顯無調解之可能,請求逕為訴訟程序,此有聲請人民國

103 年3 月17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