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原訴字第23號原 告 王淑晴被 告 黃子川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 年度原附民字第5 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黃淑晴與被告黃子川為鄰居關係,被告因購買之土地即其位於花蓮縣花蓮市居○○○巷道,遭花蓮縣政府認定為既成道路,須供原告通行,因而心生不滿,遂分別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 1至8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1至 8所示不特定人得以共聞之地點,公然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話語,辱罵原告,而妨害原告之名譽;又於附表編號9 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向原告為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恫嚇內容,以此將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惡害通知方式,致原告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上開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失,被告之損失即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930元(民國102年3月14日460元、同年 3月28日460元、同年4月11日460元、同年7月2日460元、同年10月24日460元、同年11月26日460元、103年1月23日620元、103年 2月27日460元、103年4月15日630元、103年7月29日460元)、監視器主機加攝影機5,100元、螢幕 2,988元、行動硬碟6,297元、精神賠償100萬元,原告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2萬元。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原來租在那裡好幾年了,每天都走那條路,至少通行已有 5年以上,土地亦是由被告金錢購買,怎麼可能不知那是既成道路。被告養了十隻狗,狗每天都在叫,我們每天都一直聽到,原告勸被告,被告都不改進,原告只好請動保處來處理;被告於102年3月買下原告通行之土地,買下土地後被告態度丕變,故原告為求自保方加裝監視器,以避免日後遇有爭議時無法提供證據。被告自102年3月11日請人封路,不讓原告通行,惟花蓮縣○○於0000000街000巷0弄00號前巷道為既成道路,從原告之奶奶開始居住後通行60年的路,被告卻封路,原告曾與被告溝通相關通行事宜,卻遭被告言語侮辱,嗣原告接受身心醫學科治療是從被告封路開始,每天身心與情緒均處在緊張、害怕的狀態,擔心何時回家的道路會被封住。102年6月被告在原告家門前悔辱原告,102年7月在被告住家前阻擋原告,不讓原告通行回家, 102年10月23日原告車禍開刀在家靜養,被告變本加厲在警察面前侮辱原告,原告於 102年10月29日亦遭被告恐嚇。被告從 102年3月到102年10月29日長期的侮辱原告,並將被告所有之機車停放在接近路中間,並稱土地之所有權人為被告,自可任意停車。被告自始自終對原告並無道歉,亦不認為伊行為有錯,原告全家遭受被告的言語侮辱、精神折磨,苦不堪言等語。
二、被告之抗辯:被告買了這塊地後,原告每天拿著相機照伊,監視器鏡頭亦都對著被告;原告出現焦慮症狀與被告無關,原告之前是沒有看過醫生,但原告每次看到被告也都辱罵被告。被告當初是租在那邊,後來房東問被告是否要購買,被告即購買了,但馬路寫在被告權狀一部分,當時被告即封路了,被告當時不曉得那是既成道路,現在跟原告還有另外的民事官司在打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有本院 103年度原易字第35號刑事卷宗可憑,並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所自認在卷,堪予認定真實。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60年台上第 633號判例)。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原告以言語為公然侮辱、恐嚇之不法行為,係屬對於原告人格權之侵害,檢察官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並不及於財產權之侵害,故關於原告主張其裝設監視器主機加攝影機5,100元、螢幕2,988元、行動硬碟 6,297元等財產上支出,並非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範圍。又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指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健康損傷之情形而言,一般情形公然侮辱、恐嚇之行為,係對名譽、自由或心理安全之重大法益構成侵害,並非直接以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為對象,故上開監視設備乃非因原告受有身體或健康方面之侵害而增加之支出,亦甚灼然。又原告加裝上開監視設備,係於被告為如附表所示之不法侵害行為之前,具有一般性之防護安全目的,非得謂係因為被告侵權行為所生之財產之減損,應與民法第184條、第213條或第216條所定之損害賠償範圍不符。
(四)次查,原告復主張其因被告之公然侮辱、恐嚇之行為,造成精神上之痛苦就醫,而支出醫療費用4,930 元,惟經被告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據本件原告所提出之佛教ꆼ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ꆼ濟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雖載有原告患有焦慮狀態、壓力適應障礙伴有焦慮情緒、入睡或維持睡眠之持續障礙等情形,然其開始就醫之始點,係於102年3月14日即已開始,乃在附表所示之被告侵害行為之前,即已罹患,並無充足之證據得認上開焦慮情緒等病症與被告本件所犯之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難謂有據。
(五)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亦即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件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均屬社會平均人,被告侵害行為次數及程度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等,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2萬元為適當。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之部分,本院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故應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均無礙勝負判斷,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然兩造是否就本件支出其他訴訟費用,因未據陳報而不明,爰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附表┌─┬──────┬──────┬────┬───────────────┐│編│日期 │時間 │地點 │被告公然侮辱、恐嚇內容 ││號│ │ │ │ │├─┼──────┼──────┼────┼───────────────┤│1 │102年5月10日│18時35分25秒│被告居所│1.妳有多衛生啊?那房子他媽爛得││ │ │至18時41分48│之庭院 │ 要死有多衛生啊? ││ │ │秒 │ │2.妳有多衛生啊?連動物都不如 ││ │ │ │ │3.王八蛋,連動物都不如 ││ │ │ │ │4.有多衛生啊、全家死光光 ││ │ │ │ │5.幹妳老雞掰 ││ │ │ │ │6.畜生、畜生都不如,畜生都不如││ │ │ │ │7.媽的王八蛋,全家死光光,全 ││ │ │ │ │ 家死光光 ││ │ │ │ │8.有多愛乾淨,環境這麼髒,窮人││ │ │ │ │ 就是窮人。 ││ │ │ │ │9.王八蛋,泰國人就是泰國人、骯││ │ │ │ │ 髒人就是骯髒人(台語) ││ │ │ │ │10.妳妳不衛生,你有沒有公德心 ││ │ │ │ │ 阿妳,妳有沒有良心 ││ │ │ │ │11.妳好像豬阿,整天只會亂叫、 ││ │ │ │ │ 只會亂叫(台語) │├─┼──────┼──────┼────┼───────────────┤│2 │102年6月5日 │15時26分53秒│被告居所│1.王八蛋、王八蛋、王八蛋 ││ │ │至15時44分2 │外之巷道│2.破雞掰、幹 ││ │ │秒 │ │3.妳腦筋有問題、低能兒、幹 ││ │ │ │ │ ││ │ │ │ │ ││ │ │ │ │ ││ │ ├──────┼────┼───────────────┤│ │ │18時6分26秒 │被告居所│破雞掰呀,破雞掰 ││ │ │ │屋簷下 │ │├─┼──────┼──────┼────┼───────────────┤│3 │102年6月6日 │08時6分54秒 │在被告居│他媽的王八蛋 ││ │ │ │所前,告│ ││ │ │ │訴人手持│ ││ │ │ │相機,兩│ ││ │ │ │人面對面│ ││ │ │ │ │ ││ │ ├──────┼────┼───────────────┤│ │ │14時57分36秒│被告居所│1.好像白癡啊 ││ │ │至14時59分5 │外之巷道│2.丟臉、沒地又沒錢 ││ │ │秒 │ │3.真不要臉 ││ │ │ │ │4.狗屎勒 │├─┼──────┼──────┼────┼───────────────┤│4 │102年7月1日 │19時14分49秒│被告居所│1.一天到晚不要臉的東西 ││ │ │至19時20分1 │外之巷道│2.不要臉的東西我操、一點道德都││ │ │秒 │,面對告│ 沒有 ││ │ │ │訴人住處│3.不要臉的東西,他媽的 ││ │ │ │方向 │4.妳好不要臉阿妳 ││ │ │ │ │ ││ │ │ │ │ │├─┼──────┼──────┼────┼───────────────┤│5 │102年7月18日│7時54分3秒 │被告居所│1.妳腦筋有問題啊 ││ │ │至7時57分36 │屋簷下 │2.腦筋有問題 ││ │ │秒 │ │3.瘦皮猴,腦筋有問題,破壞人家││ │ │ │ │ 家庭 ││ │ │ │ │4.妳腦筋有問題 ││ │ │ │ │ ││ │ │ │ │ │├─┼──────┼──────┼────┼───────────────┤│6 │102年10月22 │9時25分51秒 │被告居所│1.腦筋有問題 ││ │日 │至9時28分43 │前之巷道│2.腦筋有問題、腦筋有問題 ││ │ │秒 │ │3.神經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時42分41秒│被告居所│不要臉的東西 ││ │ │ │外之巷道│ ││ │ ├──────┼────┼───────────────┤│ │ │12時13分38秒│被告居所│1.很爛的一個人 ││ │ │至12時26分 │外之巷道│2.爛人,骯髒人,骯髒人(台語)││ │ │38秒 │ │3.惡劣,給臉不要臉,這個人真的││ │ │ │ │ 很爛,跟瘦皮猴一樣 │├─┼──────┼──────┼────┼───────────────┤│7 │102年10月28 │19時45分44秒│被告居所│不要臉、惡質、會有報應 ││ │日 │ │之庭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02年10月29 │19時35分6秒 │被告居所│1.妳娘老機掰 ││ │日 │至19時42分 │前之巷道│2.神經阿你 ││ │ │17秒 │ │3.沒水準、一點廉恥心都沒有 ││ │ │ │ │ ││ │ │ │ │ ││ │ │ │ │ ││ │ │ │ │ │├─┼──────┼──────┼────┼───────────────┤│9 │102年10月29 │19時37分58秒│被告居所│1.要我要狠可以呀,可以阿,要我││ │日 │至19時39分 │前之巷道│ 耍狠可以呀,我每天叫叫叫人家││ │ │17秒 │ │ 到你家泡茶、試試看,看我敢不││ │ │ │ │ 敢 ││ │ │ │ │2.要耍狠是不是?要耍狠是不是?││ │ │ │ │ 我就每天叫叫叫人到妳家泡茶,││ │ │ │ │ 要耍狠,看誰狠 ││ │ │ │ │3.我每天叫人家到妳家泡茶,試試││ │ │ │ │ 看,你要耍狠我就陪妳耍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