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高德勝相 對 人 高陌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生活費(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父親,聲請人因案判處無期徒刑入監服刑,相對人身為聲請人之長子,自聲請人入監8年3月來,從未關心過聲請人,聲請人因病遭開刀切除胃之二分之一,入獄後時常胃痛、貧血與牙痛,卻苦無金錢繳納掛號費及醫藥費,亦無金錢購買食物以滋補身體,為此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供聲請人為養老金、生活費及醫藥費等語。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定有明文,雖同條第2項又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因殺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151號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1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5469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在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4至19頁)。聲請人前於102年4月1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200萬元,經該院移送至本院後,本院以聲請人在監執行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以102年度家親聲12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簡聲字第27號駁回再抗告確定等情,已經本院依職權函調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於103年2月17日本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給付生活費案件之準備程序中自陳其在花蓮監獄疾病療養房,有供應三餐,提供毛巾、牙刷、牙膏及洗衣粉等衛生用品等語(詳該院卷第27頁背面至28頁),是聲請人既在監執行,其日常生活所需依監獄行刑法由監所按該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而在醫療照護方面,如有無法繳納自行負擔費用及掛號費時,則由監所從其保管金、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提供妥適醫療照護,顯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聲請人猶以相對人未給付扶養費為由,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3萬元,作為生活費用云云,洵屬無據。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得抗告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