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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抗 告 人 林霆毅兼法定代理人 林姿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建欽間請求給付生活費(扶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 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月17日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2 仟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裁判日期: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