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賴宏長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賴宏長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