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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99號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 黃其城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原 告即反請求被告 况春菊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請求原告起訴,請求反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5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5,550元,該裁定業於103年10月15日送達反請求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惟反請求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8頁),是依上開規定,反請求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陳淑媛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日期: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