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玉花上列聲請人因與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間請求鑑定界址事件(103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582號裁判參照)。

二、聲請人陳稱其家境清寒,對本院102年度原花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聲明上訴,然裁判金額實無力繳納,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然查聲請人就其所述無資力部分,並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據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沈士亮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永田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