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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1號原 告 甘弦龍被 告 林瑞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生父林遠武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他尚未起訴之繼承人為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民法第1067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生父林遠武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始為適法,惟原告起訴僅列生父林遠武繼承人之一林瑞誠為被告,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他尚未起訴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日期:201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