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4號原 告 李湘瑩被 告 梁瓈文被 告 梁貿誠被 告 梁書滄被 告 梁順貴被 告 梁鎣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法 官 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