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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4號原 告 李湘瑩被 告 梁瓈文被 告 梁貿誠被 告 梁書滄被 告 梁順貴被 告 梁鎣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法 官 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