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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莊美華

莊美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原 告 楊秀鑾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被 告 莊士勳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被 告 莊金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