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莊美華
莊美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原 告 楊秀鑾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被 告 莊士勳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被 告 莊金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共有權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