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吳靖雯原 告 黃秀玉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被 告 筍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4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