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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1號原 告 孫宗凱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被 告 王思親被 告 左玉琴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6號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6號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