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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2號上 訴 人 郭岳霖被上訴人 詹清忠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浴美法 官 沈培錚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