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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 告 陳永乾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堅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前以本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事件雖尚未終結,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