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 林昆明相 對 人 林坤和相 對 人 黃錦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約定無效。然該主張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