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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21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陳玉廷債 務 人 田聖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手續費壹佰零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