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補字第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代 理 人 吳泰焜上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趙俊翔(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