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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司調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許銀祥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代 理 人 陳怡榮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金榮、郭瑞香、郭素娥、郭素貞、郭軒劭、郭倬劭間代位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相對人於調解程序未到庭,請求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7月15日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日期: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