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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勞執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7號聲 請 人 黃大毅相 對 人 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輝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4 年7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所載方案:「黃大毅職業災害案,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玖萬元整和解作為本次職業災害薪資補償之清算和解,並請資方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5 時整給付予勞方」、「醫療補償部分請勞方提供相關單據,由資方替勞方申請團險醫療實支實付」及「資方於民國104年8月10日起,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資遣勞方,並給付勞方離職證明書」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按調解方案履行。詎屆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就上開調解結果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兩造關於職業災害等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上述期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為「黃大毅職業災害案,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玖萬元整和解作為本次職業災害薪資補償之清算和解,並請資方於104年8月10日下午5 時整給付予勞方」、「醫療補償部分請勞方提供相關單據,由資方替勞方申請團險醫療實支實付」及「資方於104年8月10日起,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資遣勞方,並給付勞方離職證明書」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如上。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