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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家親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徐婉君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婉君之養父徐武雄業於民國100年2月3日死亡,欲變更為母姓「李」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此款變更姓氏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 條第3、4、5項規定自明。是成年人於第一次聲請變更姓氏時,毋需得其父母之同意,亦毋需向法院聲請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除戶謄本2 份、戶籍謄本1 份為證(本院卷第5至8頁),惟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已成年,未曾變更過姓氏,依前開規定,第一次申請更姓,得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毋需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