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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廖妤婕被 告 邱裕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已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且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在苗栗縣○○鄉○村○○鄰○○路○巷○號,此除據兩造陳明在卷外,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文,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周健忠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裁判日期: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