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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昱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鯉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參 加 人 祥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明星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顏嚴光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明華

林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於105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5年6月3日宣判,惟因若干事證未明確,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日期: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