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昱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鯉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參 加 人 祥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明星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顏嚴光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明華
林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於105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5年6月3日宣判,惟因若干事證未明確,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