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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劉德裕上列當事人就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56,205 元(見本院卷第115頁),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81,464 元(見本院卷第115頁背面),且本訴之訴訟標的為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農育權登記請求權,反訴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兩者不同,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937,669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19,409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