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周德輝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82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9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