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周德輝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9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