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57號上 訴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被上訴人 立順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木忠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8,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
503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