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葉日譯被 上訴 人 陳欽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重訴字第37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