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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司簡調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趙皓然代 理 人 林國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旻哲間車輛更名登記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車輛更名登記等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表示前已多次與相對人進行調解,然相對人皆未出面,故無調解之空間,請求准予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9月22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案由:車輛更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