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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司簡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康雅庭代 理 人 曾泰源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雄相 對 人 游健在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代 理 人 王泰翔律師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相對人代理人已表示請求逕為訴訟程序等語,有相對人代理人民國105年2月23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