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司簡調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56號聲 請 人 何智群即夏綠蒂休閒開發事業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相 對 人 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代 理 人 林國泰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相對人代理人表示因該案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問題,實無法與聲請人進行調解,故無調解之空間,懇請准予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相對人代理人民國105年3月31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無法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日期: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