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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司小調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小調字第44號聲 請 人 林俊見即友仁機車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佩珊間給付修車款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修車款事件,因聲請人已表示本件無法進行雙方調解程序,請求能進行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5年3月23日陳報狀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裁判日期: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