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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司調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13號聲 請 人 怡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毓琇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代 理 人 李韋辰律師相 對 人 林玉美相 對 人 陳德興上列二人之共同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上列二人之共同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上列二人之共同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雙方意見差距甚大且均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等語,有本院民國105年7月5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