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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國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21號原 告 李易穎訴訟代理人 蔡長峰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5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