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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家調裁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聲 請 人 蔡隹興上列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惟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等
裁判日期: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