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康雅庭被 告 卓鳴均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日期:201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