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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呂秋琴

呂素鐘呂勝國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呂素卿被 告 呂雯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房屋稅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4日內具狀陳報是否追加呂雯靜、呂文達為被告。(如欲追加,書狀中應記載追加被告之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裁判日期: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