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呂秋琴
呂素鐘呂勝國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呂素卿被 告 呂雯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房屋稅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4日內具狀陳報是否追加呂雯靜、呂文達為被告。(如欲追加,書狀中應記載追加被告之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