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萬朝輝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被 告 彭月嬌被 告 周澄被 告 呂永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路○○○號4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