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游仕玄
林黃靚淳范淑惠彭進益黃純華張純美張順美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被 告 黃秀蓉被 告 尤國寶被 告 孫益玲訴訟參加人 孫益森被 告 王啟安律師(即李在琦之遺產管理人)被告兼下一人特別代理人
李琪(即李在湘之繼承人)被 告 李明倫(即李在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6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7年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