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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吳瑞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英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然本件原告起訴狀均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