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吳瑞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英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然本件原告起訴狀均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