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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吳瑞富被 告 陳秋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而該項裁定業於106 年

3 月11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前揭事項。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