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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司簡調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99號聲 請 人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秋美代 理 人 林國泰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耕作權設定登記強制調解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萬生、張明里、張萬明、張月妹、張忠義即張月珠之繼承人、張忠良即張月珠之繼承人、張梅蘭即張月珠之繼承人、張梅鳳即張月珠之繼承人、張曉鈴即張德良之繼承人、張曉君即張德良之繼承人、張曉惠即張德良之繼承人間塗銷耕作權設定登記事件,因到場之雙方均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且無從就調解一事達成共識,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參酌上述之情,本件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裁判日期:2017-07-05